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交通、商务、建设、中小企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企业权益保护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