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法律文书、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