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增强开放意识,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开放能力,制定和实施本地、本单位扩大开放的目标与措施,促进本市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开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