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投资者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投资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