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四章 开放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依法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适时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及执行政府定价和政策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单位网站和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