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家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北部新区和各类园区的规划与管理,建设功能配套、特色突出、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产业基地和园区发展体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