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核发的证件无效。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撤销行政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