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十五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和关于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关于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部分预算变更方案的决定。部分预算变更自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