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计划、土地、园林、旅游、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