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