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