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在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布局、性质、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