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