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