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撤销协商代表资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