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携带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经海关核准,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