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