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安全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