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经营者以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