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

(五)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