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美容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应当与约定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资质证明。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消费者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