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