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向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