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职责第四十二条有效依法成立的参与禁毒、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本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