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职责第三十三条有效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