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协助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湿地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处。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