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下列项目: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稀缺原材料开发项目;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