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