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在本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本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其子女就读中、小学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相关费用与本地居民相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