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等相关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