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分别报送上一级企业代表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