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二十三条有效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行业、区域、产业协商确定的标准,没有行业、区域协商标准的,正常经营企业的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应当参照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