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对村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