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