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本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用合法住宅空闲房间经营家庭旅馆。前款所称家庭旅馆,是指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以家庭方式经营,客房数在15间以下,向旅客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家庭旅馆住宿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二)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三)有独立或者公共的消防通道,配置防火器材、应急照明设施等;(四)寝具、餐具等符合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