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