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