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