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