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