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办学投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