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通知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施工现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