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