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