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