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进行下列改装:(一)改变车辆类型和用途;(二)改变车辆颜色;(三)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四)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