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进行下列改装:

(一)改变车辆类型和用途;

(二)改变车辆颜色;

(三)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

(四)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