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十三条已废止客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以及批准的站点以外乘降旅客。客运车辆内应当张贴道路客运安全告知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