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十一条已废止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配备备班车等方式,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