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向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没收河砂,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