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在通航河道采砂不按规定设立明显标志或者采砂船舶、机具未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