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的总量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砂行为,及时清运砂石、清除弃料,平整堆体、坑槽,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